鄂尔多斯市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
鄂府函〔2008〕17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重点
到2008年底,万元GDP能耗由2007年的1.93吨标准煤下降到1.81吨标准煤,降低6.1%。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工业内部结构调整。坚持 “六个高”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按照产业升级、产业延伸、产业多元的要求,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能耗低、贡献大的第三产业、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和其它非资源型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间形成上下游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从根本上降低能源消耗。
(二)严禁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发改、经济、土地、电力、环保、安监、规划、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关口,禁止为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出具支撑性文件。
(三)落实产业政策,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电力、钢铁、铁合金、建材、电石、焦炭、煤炭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2008年,凡无准入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坚决取缔。同时,已准入的12500KVA以下的炉型进行整合改造为16500KVA以上炉型;不进行改造的,一律关闭取缔。
(四)落实重点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
电力行业: 2008年,全市火力发电煤耗超过330g/kwh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挖潜。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达拉特发电厂、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华准格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等30万千瓦以上机组的节能技改工作。关闭神华准能公司电厂,装机容量2×10万千瓦。2008年,电力行业的综合能耗下降7%。
冶金行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执行新、改、扩建工程能耗准入标准。推进重点企业节能技改,提高余热余压回收水平,推广炉料热装技术和炉外精炼技术,推行能量系统优化工程。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棋盘井工业园区和准格尔工业园区硅铁、电石企业的余热利用工作。同时,做好2010年前关闭星光、晨光、恒帆、嘉恒4户炼铁企业的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冶金行业综合能耗下降8%。
化工行业:实施节能准入制度,推广先进适用技术。2008年对已准入的35户电石生产企业进行改造,按照新修订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由单台炉容量12500KVA及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或密闭式电石炉。关闭准格尔旗兴得泰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和准格尔旗准兴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各1台炉,产能4万吨。同时,做好2009年前关闭隆达、宇王和棋盘井矿业3家焦化企业的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化工行业综合能耗下降7%。
建材行业:加快淘汰工艺落后和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能力。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综合低能耗熟料烧成技术。使用干法水泥生产工艺、窑炉煤转气改造、煤转气替代煤粉燃烧等技术。2008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8%,吨水泥标准煤耗降至130千克。同时,做好2009年前关闭蒙西集团水泥生产项目3孔湿法回转窑的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建材行业的综合能耗下降6%。
煤炭行业:发展先进煤炭洗选加工技术和工艺,提高煤矸石利用率和煤炭燃烧效率。2008年机械化开采水平提高到65%以上,回采率提高到75%以上,洗选比率达到60%以上,煤炭行业综合能耗下降5%。
(五)抓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试点和清洁生产工作。围绕节能降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重点抓好2户 级、4户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试点企业,充分综合利用好粉煤灰、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抓好余热废气的回收利用,进一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六)采取各项积 有效措施,大力开展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2008年第三季度前完成所属行业节能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责成专人抓落实,进一步做好本行业节能降耗工作。
1.建筑节能方面: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新开工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要达到100%。大力推广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在城区建筑应用比例达50%以上。2008年建筑行业综合能耗下降15%。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负责。
2.交通运输节能方面: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路网和站点布局。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交通工具,淘汰耗能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严厉打击拼装机动车。在公交、出租车及家用车上推广使用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二甲醚、天然气液化等新型燃料,搞好新型燃料车试点工作。2008年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能耗下降5%。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公安局负责。
3.商业、民用和公用建筑用电节能方面:大力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商业和公用建筑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充分利用 对推广高效节能灯具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全年完成10万只节能灯具的推广任务。宾馆酒楼及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网点,要积 应用新型节能照明和节能空调制冷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的应用比例,扩大集中供热和城市热电联产。在城市照明建设与改造中,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性照明,严格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确保2008年路灯节电率10%以上,全市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10%。此项工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4.农村牧区节能方面:大力发展集约化农牧业和生态农牧业,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牧业机械动力设备,引进农牧业新机具、新技术,对大中型水利排灌设备实施节能、节水改造,加大沼气的开发建设力度,提高农牧业生产中的能源利用效率。2008年新建日光温室1.5万亩,推广农村沼气池2.4万个。农牧区方面能耗降低8%。此项工作由市农牧业局、农机局、水利局负责。
5.政府机构节能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积 推动政府节能。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精神,带头节电、节水、节约办公用品,降低公务用车油耗。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中央空调系统上加装变频节能装置,严格落实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超过20度的空调使用政策。2008年全市政府机构单位建筑面积人均能耗以及用电、用水、用油等能耗下降10%。此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财政局负责。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科学节能降耗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已将“十一五”单位GDP能耗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旗区人民政府,并将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考核纳入各旗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将指标分解落实到本旗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在6月30日前,8户自治区级节能重点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78户市级节能重点企业与旗区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各旗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节能降耗工作。年底市实绩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各旗区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旗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重点耗能企业实施目标管理。把全市年耗标煤3000吨及以上的128户重点耗能企业列为节能重点企业,进行分层实施、分级管理,切实抓好 、自治区和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能耗管理工作。6户 级重点耗能企业按照 和自治区的部署进行,8户自治区级重点耗能企业要求在6月20日前全部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并通过验收;78户市级重点耗能企业要求在8月30日前完成信息平台建设,9月底前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 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任务; 年底前要完成对年耗标煤3000吨以上企业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节能重点企业要按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对未按期报送或报告内容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由市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建成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停取缔。
(四)在市级耗能重点企业中实行挂牌督办考核制度。从2008年开始,对我市78户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考核制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开展节能监察监测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加强对工业节能、公共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政府机关等能源消耗状况的监察监测力度,定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节能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节能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节能制度和能源计量的完善情况,节能目标的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生产、销售和使用 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其中,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耗能情况年监测率不低于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企业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下达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要求配置设备、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企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106号),开展对超限额耗能加收费的征收工作,力争主要工业产品能耗达到全区或 先进水平。
(七)完善促进节能降耗的财政政策。2008年,要在积 争取 的国债项目和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自治区推广的100项重点节能技术,以及节能新工艺、高效节能新产品和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能耗监管体系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各旗区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工作。
(八)开展节能降耗试点工作,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将节能项目投资由能源用户承担改为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签订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能源用户用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用及设备改造成本。重点抓好伊金霍洛旗宝恒电厂等3户企业的节能试点工作。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 采取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 节能宣传周、 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同时,要动员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科普宣传,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意识,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典型,曝光处理浪费资源的反面典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