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7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盟环保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盟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27号)精神,切实推进全盟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 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精神,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严厉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对至今未完成2007年以前环保专项行动下达整治任务的违法排污单位,责令其停产或停业治理;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和餐饮服务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达标无望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彻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企业,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属于 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重点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严厉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企业,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供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整改符合达标排放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3年以来各旗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 和自治区挂牌督办的12件案件和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旗县市(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和其他区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主要目标100% 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生产设施,防止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
4.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对于已经纳入盟级以上政府督办范围的环境违法案件逾期未完成或者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20% 以上的地区,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同时向社会公布。
5.要进一步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企业,要在6个月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 重点污染源监管的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保障稳定达标排放。
(三)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以及火力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年度目标要求,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以及火力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已建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情况、处理水量和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
2.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
3.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 ,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4.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渗沥液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5.加大对各火力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做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察笔录。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如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的;有其他违法排放 SO2行为的;SO2
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20% 的;不按规定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不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厂用电量、脱硫副产品处理量、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的;对运行台账弄虚作假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高限额处罚。
(四)集中开展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整治工作
1.对2007年以来重点流域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确保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在奥运会举办前和举办期间,要加强对电厂烟气脱硫、除尘设施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大空气质量监测力度,对重点控制区内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未安装脱硫装置的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实行限产减排,直至关停。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监测,提高尾气监测率,对进京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 III标准的,实施全区统一的环境标志化管理。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盟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负责宣传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提倡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司法部门要积 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水务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对水功能区和所管辖的集中式供水设施的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建设部门负责所管辖的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行为。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广电部门要加大对环境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形成声势。
(二)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考核检查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水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各地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各地要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上报备案。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各地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强化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综合整治,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以及挂牌督办违法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加强“12369”环保举报中心建设,畅通环保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聘请环保监督员,切实维护群众环保权益。
(六)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管结合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各地要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积 推行企业环境行为监督评价制度和清洁生产审计制度。积 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年内完成全盟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限期完成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年底前,未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积 推进重点污染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重点污染源9月底前完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任务,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及阶段工作情况报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8年6月中旬至10月中旬)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围绕四项重点工作开展集中整治,认真查处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违法排污企业。要确定专人做好信息工作,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并分别于 2008年6月10日、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10月1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2008年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2008年11月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盟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盟委、行署对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同时,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凤臻 副盟长
副组长:陶 福 行署办公厅副主任
杨贵卿 盟环保局局长
成 员:金 山 盟环保局副局长
刘建国 盟纪委正处级检查员
张黎明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闫克明 盟经委调研员
张业承 盟司法局副局长
吴 隽 盟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王忠民 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钢呼义嘎 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环保局,主任:金山(兼)。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