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发〔2008〕58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现将《阿拉善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阿拉善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进一步深化全盟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满足城镇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完善机制,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2、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与城乡一体化进程协调发展。
3、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4、坚持预防为主,注重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及蒙、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满足群众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
5、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优化卫生服务结构,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
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目标
2008年,通过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基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全盟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0 %;到2010年,建立机构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体系, 全盟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使居民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政府主导,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各地区要按照《阿拉善盟区域卫生规划》和《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制定本地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各地区要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优化城镇卫生资源,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高标准、高水平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坚持公益性质,定位基本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要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卫生机构指导下,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和适宜技术,以社区、家庭、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以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要方式,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补助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属地化管理和业务指导。药品由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独立设置并隶属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机制
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逐步将适宜社区卫生机构开展的计划免疫,儿童、孕产妇系统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开展工作。
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盟、旗二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建立纵向业务合作关系,逐步承担常见病、康复、家庭护理等服务项目,真正建立 "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医疗服务格局,逐步探索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 诊制。
(四)发挥蒙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
加快社区蒙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蒙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蒙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开展蒙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等微机化管理和健康信息动态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水平。
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根据《阿拉善盟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采取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进修等形式,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积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才岗位培训。
鼓励各旗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工作,可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牌医生、护士作兼职服务。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但必须到旗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二)加大城镇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力度
建立二级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效机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机构免费安排培训进修人员。旗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旗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盟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审批。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确保服务质量。对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撤销。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严格财务、审计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加强行政自律,开展创建 "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完善社区卫生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与补助挂钩。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积 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以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
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精神,建立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补助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盟、旗两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按照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卫生公共服务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经费。从2008年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即 4元、自治区2元、盟级2元、旗级2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补助经费必须根据考核结果足额拨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二)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各地区积 协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所需硬件设施及入网费、网络服务费等由旗政府协调解决。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要创造条件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三)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新建社区(小区)或旧区改造成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留一定面积的业务用房,作为政府资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已建成的社区,由旗级政府协调有关单位解决业务用房,并逐步将产权变为政府所有,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使用。
(四)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1443号)中核定的一级医院服务价格的标准执行。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政府指导价,在规定浮动范围内确定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五)配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的编制主要从现有的卫生机构中调剂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力争实现人事、业务、财务单独管理。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4名全科医生,1名民族医生,1名公卫医生或妇幼保健医生,2-4名注册护士,以及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1-2名全科医生或民族医生,公卫医生或妇幼保健医生1名,注册护士1-2名。由医疗机构承办或由基层卫生机构转型的不再审定人员编制。非政府举办的不核定编制。
六、加强领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一)落实各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加强行业监督,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满足社区居民用药需求,保证群众就医安全。制定全盟中蒙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
3、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
4、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 开展全科医学专业的成人教育工作。
5、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城市社区困难居民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作用,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各项卫生服务。
6、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并加强社区卫生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7、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部门负责制定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全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服务的政策和措施,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技术职称的授予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政策措施。
8、建设规划部门要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城镇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小区时,预留必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并依法监督实施。
9、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技术服务指导和管理。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盟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工作。
11、各级残联负责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加强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盟级成立分管盟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统筹和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