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失业调控方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有效控制失业率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失业调控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方案》(内劳社办字[2004]2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通辽市失业调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等政策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作用,有效控制失业率过快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城镇失业源头进行调控,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和地区可承受的限度之内,确保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一是建立我市失业调控长效机制,有效控制失业率,将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努力缩短失业周期;三是积 参与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妥善安置富余人员,防止失业群体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过于集中出现;四是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等相关待遇,并采取帮扶措施,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政策措施
紧紧围绕失业率调控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目标、任务和责任到人,务必把失业调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工作。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和《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指导关闭破产企业制订切实可靠的职工安置方案,严格把好安置方案审核关。
1、积 与有关部门配合,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注意把握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的节奏和力度,避免关闭破产企业或改制重组企业集中出现在同一时间或同一地区,保持区域内就业局势相对平衡和稳定。
2、按照 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指导并严格审核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对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3、指导企业规范操作,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债务、清偿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督促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4、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移交和再就业培训等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要通过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鼓励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重新上岗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顺利实现身份转变和岗位转换。
对安置失业人员和自行消化富余人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在关闭破产后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自行消化富余人员达到原职工数30%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参照中发[1998]10号文件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三家抬”的政策,可给予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2/3额度的培训补贴。不足3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
给予国有企业失业保险基金“两费”补贴须报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执行。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裁员。企业裁员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并向当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去向不明,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务问题和劳动保险关系接续的,不得裁员。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1、为推动失业人员通过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手段尽快实现再就业,对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就业的,按照 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定的补贴。各级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费用应在确保失业保险费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掌握在本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收缴额的15%以内。资金的支出按规定的权限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2、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为其内部退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该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保费之和的1/3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人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额。
(五)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强失业保险承受能力。
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要将重点放在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参保上,要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促其参保,做到应收尽收。对已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乡镇企业、通过各级就业服务部门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劳务派遣、劳务协作、委托代理,以及纳入城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管理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六)建立不断完善的失业预测预警机制,有效调控失业。
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从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增减情况进行监测,并做出准确判断,提出可行性应对方案。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滚存结余和支付能力等情况,确定我市失业保障能力预警线和警戒线。凡期末领取失业保险基金人员占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比例达到5%以上的;期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正常支付6个月的,进入失业保险预警线;失业保险金正常支付不足2个月的,进入失业保险警戒线。达到上述预警、警戒线 的,当地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应速报告政府和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失业保险基金处于赤字时,要迅速启动应急措施,控制局面恶化。在拓宽筹资渠道上,可调整再就业资金使用方向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可划转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可采取向银行借贷方式,确保基金支付,然后再分期偿还;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补助或申请上级予以调剂。总之,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缺口地区基金收支状况和资金调剂情况,指导其确保发放和平稳过渡到正常状态。
(七)规范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制度。
在做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工作的基础上,对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其中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3年后未能实现再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含两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凡符合条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取暖期内可领取取暖补贴。
凡符合条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
2、与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且协议期未满的人员;
3、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
4、应征服兵役的人员;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6、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人员;
7、在公益岗位上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8、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9、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如实说明本人求职就业情况的人员。
(八)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平台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托。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组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没有就业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通过失业登记建立失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跟踪了解其参加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求职、从事有劳收入等方面情况,使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能及时了解到本地区劳动力资源的结构和就业状况,向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强、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领导
(一)失业调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将其列入政府重要的调控目标,要建立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及时有效有序稳妥地实施失业调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有管理、监督和宏观调节的职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争取将失业调控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目标。要加强与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财政、民政、统计和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与联系,争取他们对失业调控工作的支持,共同做好失业调控工作,保持本地区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失业调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部署和安排,尽快建立起内外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失业警戒线的相关工作目标、制度。对本地区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进行预警,向政府提出缓解失业增加岗位的措施和办法,落实政府加强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等职能。有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
(三)努力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提高我市整体保障能力和统筹层次的需要,势在必行。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市里将研究出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争取到年底前完成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任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