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2007年,我市按照 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清理,查处并纠正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但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还需进一步规范,宗地规划不全和供地后再调整规划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土地调控,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 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
现将《巴彦淖尔市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巴彦淖尔市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7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今年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为确保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㈠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主要检查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组织查处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予以纠正。
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302号)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设定、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按照 和自治区的要求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㈢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本级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由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㈠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文天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永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玉宝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玉林 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巴崖尔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
罗瑞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予生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世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崔金贵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 键 市规划局副局长
田文化 市建委副主任
郑 敏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市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罗瑞军(兼任)。
㈡职责分工。市、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对口部门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把关和业务指导。
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相关内容的填报。
⒉市财政局负责《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和《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的填报。
⒊市审计局和各旗县区审计局要结合自身审计业务,对本次清理范围内土地出让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做好相关工作。
⒋市监察局负责《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的填报,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⒌市、旗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条件的管理。
⒍市、旗县区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制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旗县区国土、财政、审计、监察、规划等部门要积 配合市级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及时总结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市级对口部门和市专项清理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㈠动员部署。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或贯彻意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对专项清理检查作出具体安排。
㈡自查自纠。2008年10月10日前,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9年1月10日前,要按照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土地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依据《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附件4)填报。同时,要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㈢督促检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市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㈣总结验收。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认真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9年2月1日前分别报送市政府和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2009年2月至3月,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要把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责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㈡把握政策,完善制度。各旗县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主动研究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推动制度规范的落实和完善。市、各旗县区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
㈢突出重点,强化督查。各旗县区要结合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整改纠正。市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㈣查处案件,追究责任。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