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7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 项修改为:“(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玄武岩、硅石、红柱石、矿泉水、地热水;”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三、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进行了修正。
本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2007年修正本)
(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玄武岩、硅石、红柱石、矿泉水、地热水;
(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 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4]9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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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税 额 │ 课税数量 │
│ │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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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 │
│1.砂石 │3.00 │立方米 │
│2.芒硝 │3.00 │吨 │
│3.麦饭石 │3.00 │吨 │
│4.叶腊石 │3.00 │吨 │
│5.珍珠岩 │3.00 │吨 │
│6.砖瓦粘土 │3.00 │立方米 │
│7.页岩 │3.00 │吨 │
│8.硅藻土 │3.00 │吨 │
│9.浮石 │3.00 │立方米 │
│10.白垩 │3.00 │吨 │
│11.工业用石榴石 │3.00 │吨 │
│12.玄武岩 │3.00 │吨 │
│13.硅石 │3.00 │吨 │
│14.红柱石 │3.00 │吨 │
│15.矿泉水 │3.00 │吨 │
│16.地热水 │3.00 │吨 │
├──────────────────────┼─────┼──────┤
│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 │
│1.银铅矿 │3.00 │吨 │
│2.铜锡矿 │3.00 │吨 │
│3.银矿 │3.00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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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 │ │ │
│1.铁矿石 │16.50 │吨 │
│2.岩金矿 │3.00 │吨 │
│3.砂金矿 │2.00 │50m3挖出量 │
│4.铅锌矿 │20.00 │吨 │
│5.铜矿 │7.00 │吨 │
│6.锡矿 │1.30 │吨 │
│7.钼矿 │8.00 │吨 │
│8.钨矿 │9.00 │吨 │
│9.石棉矿 │2.00 │吨 │
│10.镍矿 │12.00 │吨 │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