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六个制度文件的通知(乌党办发[2006]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现将《乌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6个制度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1日 乌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委、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区、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妥善解决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一种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委、政府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市政法委书记、政府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在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重要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工作形势; (三)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四)研究派出信访专项督查组督办有关信访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情况下,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请,经召集人批准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有关研究事项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召集人,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组织、协调、服务工作,根据需要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反馈,市委、政府督查部门和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督办。 乌海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信访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委(党组)会议,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四)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领导责任追究意见; (五)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负责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七)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分管信访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四)组织落实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五)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协调解决信访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职责内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实行领导承包制。对分管职责内的信访事项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 第七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化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领导责任目标,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实绩考核。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委、政府对各区和市直各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区对所属乡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检查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党委、政府办公部门及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九条 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具有下列情形 的,由其上级党政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上访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或者未按规定签字上报处理意见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和要求到上级处理越级信访事项或者劝返、后续工作不力,导致信访人滞留、重访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责任制执行。 乌海市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增强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党政机关领导是指乡镇、区,市委、政府领导和市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以下简称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坚持强化责任、解决问题,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应当相对固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应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区委、政府领导和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三)市委、政府领导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五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一般采取轮流接待方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预约接待、多部门联合接待、多名领导共同接待等方式。 第六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做好本级领导接待日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阶段性的领导接待日安排; (二)落实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通知其为领导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资料; (三)通过固定的新闻媒体或者告示栏等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原定领导不能在预定的时间接待,由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应当及时协调其他领导接待。 第八条 接待时,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和记录,填写统一印制的《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登记表》。 接待后,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或接待领导的指示,及时转送或交办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九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实行责任制。 党政机关领导在接待过程中,对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需要调查核实的,责成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并要求在限期内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不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移交有关分管领导。 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呈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其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条 对接待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落实情况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通报,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 各区领导信访接待日每半年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上报,落实情况每季度 个月的15日之前,逐人列表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每季度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于每季度 个月的15日前连同上季度落实情况一并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乌海市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 条 为了有效预防非正常信访事项的发生,强化领导信访工作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承办部门。 第四条 各区委、政府负责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五条 对排查出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确定包案领导,主动下访,深入基层,解决问题。 对未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如发生越级上访,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可以要求下级负责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六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每月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上月发生的越级、重复、异常集体访,30人以上的集体访和赴自治区进京的非正常上访,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通报。经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各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应当列入下月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范围并确定包案领导。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 责任人。 党委政府信访局对领导包案工作应当逐级填报统一制发的《重点非正常信访事项登记表》。包案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名的,必须由相关领导亲笔签名,不得用打印方式签名,或者其他人员代签。 第八条 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第九条 领导包案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将包案领导与信访人的谈话记录、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协调会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措施等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条 对于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和确定了领导包案的同一信访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四次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也不得出现领导重复包案。 重访一次的,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书面说明原因;重访两次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写出书面说明;重访三次的,党委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约相关包案领导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汇总。 第十二条 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 对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顶拖不办,导致矛盾激化或者引发群众多次重复进京赴自治区或者到市委、政府集体上访的,转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条 为了确保 和自治区、乌海市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信访督查工作。 (一)督促检查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信访工作和信访事项的处理; (二)协调、检查、指导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工 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可以采取电话、发函、召开会议、实地调查或者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政机关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领导对信访工作和重要信访事项指示、批示的办理情况; (四)上级和本级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情形。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一)、(二)、(三)、(六)项的督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第六条 对具体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应当按照立案、交办、实施、审核上报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由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立案,拟定督查方案,统一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八条 已经立案的督查事项应当及时交办。 (一)督查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有关领导批准后交办。 (二)交办的督查事项应当抄送相应的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需要送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其办公部门转交。 (三)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情况复杂并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的,将延长理由书面报交办的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领导交办且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特殊或紧急情况,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督查事项立项交办后,相关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督查部门。 第九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组织信访督查工作的实施。 督查时,承办机关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调查核实后,可以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在规定时限内,承办机关未反馈交办事项处理结果的,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及时跟踪督办,并要求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条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当、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呈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需要向党委、政府领导报送的督查情况报告,应当经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人审签后上报。 第十二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建议提出后,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并向有关领导和机关报告和反馈。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信访信息工作制度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信息工作,提高信访信息的报送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各区和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办三级信访信息报送网络。市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由各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组成。 各区和市委、政府各部门、乡镇办级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组成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信访信息工作,并确定熟悉信访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信访信息员。 第四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对本地区(部门)的信访信息工作负总责。负责收集、编辑、报送本地区(部门)的信访信息和上级部门约稿信息,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本地区(部门)的信访信息工作和信息人员培训。 第五条 信访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 、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对信访事项的指示、批示情况; (二)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 (三)越级进京、赴自治区和到市委、政府的非正常上访及处置情况; (四)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预警性信访信息; (五)群众关注、反映的信访难点、热点问题及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六)本地区(部门)信访形势分析; (七)重要信访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及领导关注、需要的重点信息; (八)其它应当上报的信访信息。 第六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应当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领导批示、专题调研、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必要时可以直接到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并注重挖掘有针对性、预见性、典型性、指导性的综合调研类信息。 第七条 信访信息收集后应当及时进行分类登记、筛选和编辑整理。编辑上报的信访信息,事实要真实准确,语言要简明扼要,分析要深入透彻。 第八条 信访信息要逐级、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应当在6小时之内报送到市党委政府信访局,重大、紧急信息应当立即报送,并做好续报工作。 第九条 基层信息部门向市委、政府报送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条 信访信息报送以书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为主。用电话、电子邮件报送的信息,随后应当及时补报书面信息。 第十一条 报送的信访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注明信息来源、编辑人、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信访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传递、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使用专网传输信访信息要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三条 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及上级要求、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适时下达阶段信访信息报送点和约稿信息。 第十四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