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通字[1990]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O年二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强本市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呼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的管理 (一)在城市流浪乞讨的; (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三)有家可归、因监护人或家长放任而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盲、聋、哑、痴、呆、傻等公民; (四)长期上访得不到解决,劳改劳教释放后无家可归的; (五)长期在城市流浪,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劳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 二、收容遣送的原则及职责 市收容遣送站在对流浪、乞讨和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的管理中,要坚持“及时收容,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搞好管理工作。市社会福利院、精神康复医院是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的福利事业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 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收容、遣送和管理,是一项特殊的社会管理工作,是综合治理的一贡特殊任务,公安、司法、教育、财政、铁路、交通、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要大力协助,密切配合,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三、收容、遣送的管理 (一)对流落本市街头的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要坚决收容。被收容人员在查明原因后,收容站应及时组织遣送,留站待遣人员可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二)对有家可归的老幼病残人员,要教育家属认真管好,不得虐待,对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遗弃街头造成流浪、乞讨,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民政部门或街道福利事业单位应及时予以收养,杜绝他们流浪乞讨。 (四)对有学不上,有家不归,专以流浪、乞讨为生的青少年,应由教育或公安部门收留在工读学校教育管理。 (五)对离家出走的精神病患者,收容站收容后应及时送精神康复医院治疗并暂时收养,待病情稳定,查明家庭或单位住址后,通知家属或单位协商处理,留院期间一切费用,应由家属或单位支付。对确系无家属或单位认领的精神病患者,应留院收养或治疗。 (六)对好逸恶劳,专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轻微违法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人,收容站应将其讨要的全部收入没收归公,并责令具结悔过。对此类人员,收容站应建立档案,有劳动能力的送“四边”场所劳动教育,时间应根据表现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没有劳动能力的,及时遣送回原籍,办好交接手续,建议当地政府加强管理教育。 (七)对上访人员中无理取闹者,不属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的对象,应由公安部门责责管理和遣送,民政部门提供管理场所并积 协助。对已经接待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的上访人员,可以由信访部门出具公函,公安部门协助,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对那些进入收容遣送站后用绝食、自杀来威胁或有其他不法举动的上访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八)刑满释放,无家可归的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应准予办理重新落户手续;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救济。 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一)民政部门职责: 1.做好管理过程中上下、内外的协调工作; 2.做好市收容遣送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3.协助各级党政部门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公安部门职责: 1.按地域管辖协民助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大型节日前对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集中收容工作; 3.执行对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看管能力不管,以致造成损害的经济处罚; 4.接收长期流浪、乞讨,有轻微违法能行为的青少年到工读学校学习和接受教育。 (三)铁路、交通部门职责: 1.对已流入本市的外地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收容站在遣送返籍时要给予配合和提供方便; 2.对无票乘车,又无其它身份证明的外流人员,铁路交通部门应把好上车、出站关,若发现此类人员,应及时通知收容站予以收容遣送。 (四)各级信访接待部门职责: 1.认真解答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根据情况,归口处理; 2.严格履行信访接待手续,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以免使这些人长期上访,造成生活困难,流浪乞讨; 3.对等待答复期间的上访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部门应出具公函,送交收容遣送站收留,但等候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五)旅店、商店、餐馆和各类公共场所职责: 1.要坚决制止各类讨要人员在本场所管辖范围内逗留讨要,对不听劝阻者,要及时通知收容站予以收容遣送; 2.严格履行“门前三包”制度,杜绝各类讨要人员偷宿过夜。 (六)各乡、镇、办事处职责: 1.本市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管好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人,要和家长或监护人签订责任状,对放任不管的家长或监护人要按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 2.对家长确实无力看管的痴、呆、傻和精神病人,要结合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相应的机构,如托老所、工疗站、监护组等,集中予以看管。 (七)家长或监护人职责: 1.流浪、乞讨、痴、呆、傻和精神病人应以家庭看管为主,家属和监护人对他们的看管负主要责任; 2.对屡遣屡返的惯讨,家属或监护人确实难以看管的,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居(村)委会签注意见,送市劳动教育管理所。教育期间所需费用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担; 3.愿意自费送社会福利院的痴、呆、傻,送精神康复医院的精神病人,可由家属或监护人随时到民政部门联系解决。 五、本办法由呼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