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6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主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开发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职业的具体范围,以劳动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准。 第四条 劳动者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即技术等级证书)。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 劳动者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对其从事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开业和晋级调资的资格凭证,也是境外就业、劳动输出进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内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章 职业技能标准 第六条 职业技能开发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职业技能标准,按照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不同的职业,实行不同的技能标准。具体标准执行 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 (一)就业前培训,是指对尚未就业的人员进行的获得就业能力的培训; (二)技术工种上岗培训,是指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进行的获得技术工种必备的技能培训; (三)在岗培训,是指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的更新知识或者提高技能的培训; (四)转岗培训,是指对在本企业内部转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的新岗位必备职业技能的培训; (五)转业培训,是指对失业人员进行的获得新的就业能力的培训; (六)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劳动者必须参加下列培训: (一)初次求职人员必须参加就业前培训或者接受职业学校教育; (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工种上岗培训; (三)非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参加岗位培训。 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由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采取自学办法学习技术,提高职业技能。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职业技能标准相适应,实行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五个层次的培训;培训应以岗位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职业学校和行政区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根据办学能力,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取得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从事 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劳动者接受鉴定;其他职业的技能鉴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接受鉴定或者由劳动者自愿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鉴定相关职业的技能鉴定机构。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自治区和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认定,颁发考评员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从 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试题库中提取;试题库中无试题的工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试题。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劳动者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劳动部统一印制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群众团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应当报同级劳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呼和浩特市技术能手奖,表彰技能高超并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积 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 活动,并为职业技能赛活动,并为职工参加职业技能赛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职业技能开发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开发所须经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预算安排的职业教育经费和就业训练费; (二)培训机构主管部门的拨款; (三)失业保险中的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 (四)企业工会的业余教育经费; (五)企业按照 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和企业自有资金中用于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 (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办企业的收入; (八)其他用于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 第十二条 经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应享受以下待遇: (一)获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月享受15元技能津贴; (二)获取中能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月享受25元技能津贴; (三)获取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月享受35元技能津贴; (四)获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月享受45元技能津贴; (五)获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月享受55元技能津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未经就业前培训或者未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人员,或虽经培训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上岗的劳动者经过两次培训、鉴定,仍达不到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停工下岗接受培训,待培训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以上劳动者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或者私自印制、倒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有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