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7]9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加强早、夜管理,规范早、夜市经营行为,促进本市早、夜市有序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郊区开办早、夜市和进入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 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早、夜市。 第四条 早、夜市的开办应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坚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早、夜市的开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场地面积定位划线,禁止随意扩大的延伸场地; (三)开办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早、夜市标志牌、场规牌和物价牌,标志牌上要标明市名称、开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和市场面积; (四)规范车辆停放场地,保持道路畅通; (五)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化、容器化收集,并由开办部门运送到附近的垃圾转运站; (六)设有管理办公室,要有足够的卫生保洁人员,市场闭市后要认真及时认真清扫场地,做到人走地净,不得污染环境; (七)早、夜市闭开市时间:早市闭市时间为8时30分,夜市19时开市,22时30分闭市。 第六条 早、夜市的开办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凡开早、夜市的单位须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领取早、夜市《市场登记证》后,方可开市。凡经营食品、风味小吃的早、夜市必须有卫生防疫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第七条 早、夜市的开办单位每日可向经营者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有关管理部门每日可向经营者酌情收取管理费。 第八条 进入早、夜市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市场开办单位和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二)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摊位证》方可入市经营; (三)经营饮食的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和《身体健康证》,必须一次带足经过消毒的餐具,消毒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准在现场洗刷餐具。要随时接爱卫生、防疫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经营者一律不得在市场内现场宰杀畜禽; (四)经营早点、小吃和容易产生废弃物和污水的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密闭垃圾和污水收集容器,严禁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不备者不准入市经营; (五)严禁经营者在场内乱搭乱挂。所有经营人员必须爱护周边花草树木和公共卫生设施; (六)在交易中心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七)早、夜市出售的各类商品要符合 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并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 (八)不得销售 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九)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 (十)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十一)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合格商品; (十二)不准使用未经鉴定的不合格计量器具; (十三)严禁发生 有关法律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有关部门职责: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市场登记证》的早、夜市,由早、夜市的开办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管理; (二)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食品、风味小吃的早、夜市,由早、夜市的开办单位和卫生防疫监督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三)未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区主、次干道,重要交通通路段自发形成的交易点和早、夜市,以城市管理办公室为主负责清理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清理。 第十条 旗、县、区所在城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