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 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 环保总局《关于提请批准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 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环发〔2005〕3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环保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辽宁蛇岛老铁山、四川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四川美姑大风顶、宁夏灵武白芨滩等5处 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 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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