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 条 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代行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由市政府行政效舱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事项: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审批,部门内部重复审批,违反服务承诺,超时限审批等下规范行为; (三)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规定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硬性指定中介机构、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滥用权力行为; (五)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适反有关规定,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六)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半不高行为; (七)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行为。 上述事项以外的各类检举、控告、 申诉信访件不属于投诉受理事项。 第四条 投诉。人可通过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部门以设投诉点,投诉专线电话和投诉专用箱为基本受理方式。 第五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和时限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的内容,确定办理方式和时限: 1、投诉事项要登记:编号、分类,并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2、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或转办。由受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承办单位必须确定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单位办结后负责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反馈给受理部门。 4、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投诉事项, 由受理部门牵头办理。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例外),办结后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需要立项执法监察的或立案处理的,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执行。 (三)投诉内容经受理部门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受理部门有权终止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四)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要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受理部门要刘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七条 复查和申诉 (一)投诉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举证。要求予以复查,受理部门视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再作复查,复查工作由原办理部门进行,时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例外),复查结果要告知申诉人,并反馈给受理部门。 (二)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或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他 各旗县区设立的投诉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