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教师考试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发[2003]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教师考试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OO三年六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教师考试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用人制度改革工作,不断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把好入口关,努力建设一支质量合格、学科配套、结构合理、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优良并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03年开始,对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呼市地区不再实行一次性统一分配的方法,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聘用新教师。 第三条 未被聘用的师范类院校2003年应届毕业生,按属地原则纳入各级人才市场,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择业。 第四条 新教师招考聘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需择优聘用。 各级大、中小学聘用新教师,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师范院校毕业生。 急需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报考聘用时可不受地区的限制。 对志愿到旗县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报考者实行定向考试聘用。 第五条 聘用新教师的程序: 一、编制招考聘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体检; 六、聘用。 第六条 新教师招考聘用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呼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呼市地区新教师招考聘用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旗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教师招考聘用计划; 二、编制呼市地区大、中小学新教师招考聘用计划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三、统一组织全市新教师招考聘用的笔试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教师招考聘用的体检和考核工作并负责招考聘用审批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旗县区新教师招考聘用工作。 第八条 直属单位和旗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新教师招考聘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本单位、本地区教师招考聘用计划; 二、负责报名初审、试讲和考核的有关工作; 三、承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新教师招考聘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招考聘用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十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初将下一学年度教师招考聘用计划上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应注明用人单位、地区名称及其编制数、实有人数、增人计划数和拟招考聘用总人数,并要标明所需专业、人数及有关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编制的招考聘用计划应上报市政府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且户籍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基本功;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三条 报考者报名时须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呼和浩特市教师招考聘用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 未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的,报考者可先参加教师招聘考试,成绩合格者,须在规定时限内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及地区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第十五条 报考人数与拟招考聘用人数应有一定的比例差额。 第十六条 新教师招考聘用考试分为笔试和试讲。考试成绩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笔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试讲,试讲由各用人地区、单位安排进行。试讲情况要写出书面评定意见上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较好、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 第十八条 对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应对其在各类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综合测评名次、思想品德素质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结果要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应当参加体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其体检资格。被取消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造成名额空缺的,经用人地区、单位同意,报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十一条 教师招考聘用的体检工作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体检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医院应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被指定的体检医院及体检医生要严格按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结果,并对体检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自考核工作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由各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确定招考聘用人选,并填写《呼和浩特市教师招考聘用审批表》,连同考核、试讲材料及录用报告、拟招考聘用人员档案一并上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教师管理权限予以签发招考聘用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新招考聘用教师一律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 (呼>办发[2000]111号)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聘任合同书。新招考聘用教师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培训并进行见习锻炼,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书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不再签订聘用合同,并由用人部门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后享受规定的相应待遇。 各地区、各单位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也可视各自实际情况,参照 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待遇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经考试考核合格拟聘用的教师应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参与新教师招考聘用考试、试讲、考核工作的人员,与考核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应回避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报考者及其他人员有权对新教师招考聘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检举、申诉和控告。各有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对新教师招考聘用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按有关纪律给子处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在新教师报考聘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有关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负责体检、考试考务、试讲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报考者如申报虚假资格或者违反考试纪律,将一律取消其相应资格,两年内不予以报考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