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发[2003]2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经查,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呼>发[2002]7号)第十三条“未经综合验收或者未办理分期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证书”的规定,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现将该规定修改为“未经综合验收或者未办理分期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证书。” >OO三年四月十五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