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并规范住房>级市场的意见 内>字〔2003〕254号 2003年7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切实搞活并规范住房>级市场,促进已购公房上市 交易,鼓 励居民换购住房,以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扩大全区房地产交易量,推 动住房建设与消费, 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职工换购住房支付能力 (一)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并实施住房分 配货币化 方案,通过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为职工换购住房提 供资金支持。各地区 应尽快按照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各单 位售房资金(包括直管公房出售 收入)应交付当地房改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储 存,专项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不得再建、购公有住房,不得挪作它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在近期内,对售房资金等房 改资金进行清理。 (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逐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力度,目前 尚未建立 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字〔2001〕314号)要求,尽快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比 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财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应 足额列入预算。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 补贴部分,应全额列入企业成本。有条 >的地区和单位,报经自治区住房委员会批准,可适 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应全面开 展住房公 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发放个人购房贷款。盟 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应达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余 额的40%以上。为鼓励职工用住 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个人购房 付款比例由原来 的30%下调为2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增至15万元,最长 贷款期限可放宽至30年。 (三)扩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应落实 关于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的有关规 定,积 开展购买旧房贷款、住房装饰装修贷款等新型住房金融业务, 拓宽个人住房信贷品 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要向购买旧房贷款倾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商业银 行密切合作,开展>策性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 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为搞 活住房>级市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四)提高住房金融业务质量。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商业银行和住房置 业担保公 司应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并降低取费,提高办事效率和业务水 平。在贷款担保方式 上,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方式,不得要求重复担保。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房屋财产保 险、公证手续,采取借款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 二、抓紧处理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一)各级房改部门对符合出售条件、应售未售的公有住房,应做好出售动员和 组织出售 工作,确保现存应售公房尽快出售。房改售房单位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的应抓紧申报办理, 已办理的房屋权属证书必须尽快发给职工个人,不得随意扣 押。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快房屋权 属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为已购住房进入>级市场 交易提供产权保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灵活方式,加快处理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对 涉及土地 、规划、城建等权属资料不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改住房,在不违反 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由售房单位就权属、工程质量等问题出具保证书,并经上级 主管部门同意后,房管部门即可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前的公有住房,现住职工有权按房改>策购 买,现产 权单位不得因企业性质发生变化而不出售公有住房,以确保职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 (四)对于1999年底以前的职工部分集资建房,可按公有住房予以出售,职工个 人集资款 可抵顶购房款,并按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书;也可以按该 房屋的实际开发建设 费用,由职工全额集资,按购买商品房认定产权。2000年1月 1日以后不允许单位投资建设、 购买公有住房福利性分配给职工。如单位有条件集 资建房,必须由职工全额集资。全额集资 标准以 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 成因素据实测算,且需提供相关资料,经房改部门审 核认定后,按购买商品房认 定产权。 三、理顺管理体制,促进住房交易 (一)取消住房>级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凡职工个人按房改优惠>策购买的公有 住房(包 括成本价购买和标准价购买),按成本微利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职工 全额集资建房,以 及个人自建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合法的部分产权证) 后,即可上市交易,不再履 行准入审批手续。取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房改 部门、原产权单位的审批环节。除位于 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重要机关、单 位集中宿舍区的住宅外,取消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 买权。鼓励拥有部分产权住房 的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全部产权后上市交易。 (二)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精简、统一、 效能的原 则,发放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暂时不能合并发证的,可采取联合办 公等形式集中办理房 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减少审批环节,降低管理成 本,方便住房交易。城市规划区 内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 理部门统一办理。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 公开办事程序,明确收费范围、收费 标准,提高办事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在 和 自治区规定时限内,完成 产权交易手续,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三)加强房地产有形交易市场建设。各地区应建立多功能、标准化、规范化的 房地产交 易中心,土地、税务、公证、金融、担保、保险、中介等相关办事机构 可直接进入交易中心 ,开展一站式办公,为交易双方提供快速、便捷的“一条龙” 业务。 为方便群众,已建立房产有形交易市场的城市,不再单独建设土地交易市场; 尚未建立 房地产有形交易市场的城市,原则上应合并建设。 (四)实行住房与户籍联动制度。凡在自治区境内城镇购买商业用房或住房(包 括旧住房) 的,均可在住房所在城镇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盟市自行 制定。 四、规范并清理房屋产权交易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一)全面落实 和自治区房地产产权交易收费优惠>策,坚决取消各种不合 理收费。 各级价格、财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房产交易收费进行全面 清理,严肃查处违规 行为,确保 和自治区的优惠>策落到实处。 (二)适当调整和降低房产交易收费。改变过去按房屋售价或评估价收取相关费 用的计费 方式,实行住房交易收费按套、按面积计收。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计划 委员会、建设厅《关 于重新核定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 278号),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 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计费字〔2003〕116号)等有关规定, 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五、调整住房>级市场税收>策,降低存量住房上市门槛 (一)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住房>级市场有关问题 的通知》 (内>发〔2000〕8号)中关于已购普通住房上市出售涉及营业税、土地增 值税、交易手续费 、个人所得收益收缴、减免等方面的规定。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 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 契税在按 1?5%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各盟市可采取减让补贴的方式,对购房者予 以优惠。具体办法, 由各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城镇职工支用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 以补偿货 币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者,暂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成交价格实行 申报制度 的规定,房产交易税金应以交易双方申报价格计征,税金征收部门认为 申报价格不实的,以 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产交易指导价格为依据计征。房产交 易指导价,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 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六、发展并规范房地产中介业务,改革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方式 (一)发展并完善房地产中介业务。加强中介市场培育,重点扶持一批有信二、 有实力的 中介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于开展置业担保、房屋置换、>策咨询业 务的中介组织和企业 ,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严格中介 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 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资金,并 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资格证书方可执业。严肃查处非法中 介企业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为住房消 费提供优质业务。 (二)房产交易中心要按成交价格定期制作房产交易价格信息,并通过计算机网 络系统随 时发布。其它各类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也要定期发布其所掌握的市场 价格信息。房产交易 中心和各类房产中介机构应密切合作、共享信息,集中发布 有关信息,增加房产价格透明度 ,引导和业务于住房消费。 (三)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加 快推行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字〔2001〕403号)规定,由> 府、原产权单位、 业主个人共同出资对已售公有住房和居住区进行环境改造,为 改善居住条件和实施物业管理 创造条件。规模较小或分散在居住社区内的单位住 房,应打破单位界限,本着就近连片管理 的原则,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按区 域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具备一定规模可独立实行物 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通过 市场招标实施物业管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策落实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搞活和规范住房>级市场工作的组织领 导,解放 思想,更新观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认真清理各种影响培育和搞活住 房市场的思想认识和 过时做法。各级房改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公安、人 民银行等部门,抓紧制定关于搞 活和规范住房>级市场的财税>策、户籍>策、 金融>策和相关措施。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 合,密切协作,为扩大住房消费、拉 动全区经济增长做出积 贡献。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级市场的监管力度,健全制度,严格执法,坚决 查处各种 违规违纪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各新闻单位应加大对住房>级市场各项>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 及时了解 关于住房>级市场交易的新>策、新规定,使各项优惠>策深入人心, 真正落到实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