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发[1999]10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直职工取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市直职工取暖费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赤峰市市直职工取暖费补贴办法 ??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使个人取暖费补贴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结合《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 一、补贴范围 ? 1 、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 2、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 3、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原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尚在享受遗属补助的遗属户; ?4、已纳入财政拨款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 ? 二、补贴标准 ? 1、地级干部、1983年以前(含1983年)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1983年后被聘任的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年补贴984元; ?2、处级干部、1983年以前(含1983年)评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和1983年后被聘任的中级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年补贴720元; ?3、单位聘任的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以市人事局核批的“指数”为准,超出“指数”的内聘人员,不享受相应的级别补贴标准; ?4、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每人每年补贴522元; ? 5、配偶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共同生活的离休干部,在享受相应级别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0元; ?6、在上级没有明文规定前,高级技工按科级职工补贴标准补贴; ? 7、遗属户按科级干部职工补贴标准,每年补贴522元。 ?三、补贴方式 ?取暖期内财政将职工取暖费补贴按月拨付到单位,由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 四、财政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赤峰市市直集中供热取暖费补贴办法》(赤>发〔1996〕70号)有关职工住房取暖费补贴的规定停止执行,赤>办发〔1996〕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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