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这次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参加的供销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的领 导、部署和协调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对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属企业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 二、各盟行政分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清理核查小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时完成清理核查任务。 三、近期, 和自治区将分级进行供销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业务培训。根据 的要求,自治区清理核查领导小组将对清理工作进行更具体的布置。各级清理小组要严格按照详细的业务要求,认真组织填报和汇总工作,在对拟报的清理核查结果统一进行复审后,按要求及时上报 。 【注】 国办发[1999]83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 ( 计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银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由 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牵头,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参加,组成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清理 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现对清理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核查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花流通体 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也进行调核实。 截止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1999年8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二、清理核查组织方式 国务院清查小组负责统一布置清理核查工作,制定清理核查财务挂帐统计表格并组织培训,对各地清理核查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清理核查结果,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 各级地方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相应成立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按照国务院清理核查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清理核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三、清理核查实施办法 对供销合作总社转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其所属企业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由 计委牵头组织,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具体组织实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结果由财政部、审计署组织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共同逐户录制数据软盘,连同汇总报告一并报送国务院清理小组组成部门。 各级地方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其所属企业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工作,由各地按照国务院清查小组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实施,逐户录制数据软盘,连同汇总报告逐级上报。省级清理小组负责编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核查汇总报告,连同省级财政部门 录制的分户数据软盘,经省级政府核准后由省级清查小组组成部门于1999年11月20日前联合上报国务院清查小组组成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清理核查结果,由国务院清查小组统一进行分类复审、汇总。 对清理核查财务挂帐的统计指标口径和有关>策问题,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统一解释。 四、清理核查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 抽调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任意调整清理核查统计数据以及阻挠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有违反的 要严肃查处。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或基层社,要积 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核算资料、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实事求是说明财务挂帐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对清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国务院清查小组组成部门反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