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发[1999]04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赤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赤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 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实施;各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均受同级政府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档案馆,并委托其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保管本地区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 (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 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各项建设工作业务;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四)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参加建>工程竣工验收; ?(五)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 (六)开展城建档案业务和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多>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建档案馆建>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要注重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 ?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工程; ? 2、市>基础设施工程;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4、公共交通设施基础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二、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有关基础资料。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物、构>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开工后,城建档案馆的技术人员要实地进行现场档案业务指导。 ? 第八条 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建档案馆人员参加并签字。档案不完整的工程项目,质检、建>工程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程验收证明书》;没有《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的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要限期补充。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 第十条 建>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和报送。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 ? 第十二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 第十三条 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当地城建档案馆。 ?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该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 第十五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 第十六条 建>物、构>物产权转让的,其工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 ? 第十七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要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微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目录。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要积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业务。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应当用复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或者载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以合法程序产生的少数民族文字档案翻译>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遵守 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据档案法规有关规定监督销毁。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业务,具体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处罚,依照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发〔1988〕84号《赤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