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我区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 (自治区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关于婴儿落户问题 (一)新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 (二)对以往出生因各种原因未落户的(包括超计划生育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应给予落户。 (三)对以往出生要求到城市随父落户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分期分批解决其在城市的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解决。 (四)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婴儿落户的>策,凡已出生婴儿,不论是否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都应按规定落户。 二、关于直系亲属落户问题 (一)对已在配偶所在城市居住2年以上的公民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当准予其在该城市落户。 (二)城市(镇)职工居民为其直系亲属申办农转非户口,取消年龄和工龄限制条件。 (三)城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父母,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可以在该城市落户。 (四)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予以优先解决。 三、其他几个户口问题 (一)近几年,未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按系统调入大、中城市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户口问题,要在调查>底的基础上分期分批解决,其中对已在现住地居住5年以上的,要一次性解决。 (二)取消有关部门增加的对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注销人员的附加条件。任何部门均不得在户口>策以外自行增加或取消办理户口的手续、环节和>策。 (三)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已实际居住2年以上并符合我区小城镇户口改革落户条件的,可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 于完善我区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发〔1997〕122号)的规定,在试点小城镇落户。待总结经验后在全区逐步推开。 四、>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策。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努力提高业务 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廉>建设,防止产生不正之风。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厅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