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以罚款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外怀孕,经说服动员仍不中止妊娠的,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处罚后中止妊娠的,退回罚款。 第四条 未按法定婚龄结婚生育或非婚生育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未按法定生育间隔期限生育的,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第五条 超生(包括收养、生育后送养他人)子女的,超生一个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超生两个以上的加倍罚款。 超生的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的,按一个孩子计。 第六条 有《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 的,可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从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 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罚款,须按 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