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的,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500元; (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罚款50元至200元; (四)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 (五)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罚款100元至1000元;造成食物中毒的,罚款500元至10000元。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