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车船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对客货两用汽车的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殡仪车、残疾人乘坐的残疾人专用车,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自行车除外); (二)用于农牧业生产的拖拉机;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 (一)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 (二)其他车辆每年征收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 第六条 下列车船不予退补车船使用税: (一)区外来自治区从事运输业务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二)停止使用、拆毁或者报废的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第七条 纳税人因遭自然灾害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八条 新购置的车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使用时间不满15日的,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5日的,依年税额按月平均计算征收。 第九条 临时封存的车船,凭有关部门证明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后,封存期间免征车船使用税。恢复行驶时,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代征。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车船使用税由自治区地方 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前,应当与受托代征单位鉴定代征合同。代征合同应当明确代征车船使用税的范围,税款报解,完税凭征的领、用、销等事项,并按规定明确报解税款、核销完税凭征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5%的比例,提取代征经费,用于代征人员的报酬、奖金等代征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和贪污挪用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代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车 辆 税 额 表 ─┬─────────┬──────┬────┬──── 类│ 项 目 │ 计 税 │年税额 │备 注 别│ │ 单 位 │ │ ─┼─┬───────┼──────┼────┼──── │乘│5座以下 │每辆 │120元│ │人│6座至10座 │每辆 │140元│ │汽│11座至30座│每辆 │160元│ 机│车│31座至50座│每辆 │200元│ │ │50座以上 │每辆 │240元│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 48元│ │载│ │每吨 │ │ 动│货│载货汽车挂车 │按净吨位 │ 39元│ │汽│ │每吨 │ │ │车│拖拉机配套挂车│按净吨位 │ 24元│ │ │ │每吨 │ │ 车├─┼───────┼──────┼────┼──── │摩│>轮 │每辆 │ 48元│ │托│ │ │ │包括轻便 │车│三轮 │每辆 │ 60元│摩托车 ─┼─┼───────┼──────┼────┼──── │人│人力板车 │ │ │ 非│力│ │每辆 │ 9元│ │车│客货>轮车 │ │ │ ├─┼───────┼──────┼────┼──── 机│畜│ │ │ │ │力│畜力胶车 │每辆 │ 8元│ │车│ │ │ │ 动├─┼───────┼──────┼────┼──── │自│ │ │ │ │行│自行车 │每辆 │ 4元│ 车│车│ │ │ │ ─┴─┴───────┴──────┴────┴──── 附表2 船 舶 税 额 表 ────┬────────────┬───────┬─────── 类 别│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1. 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 60元│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 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 20元│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每吨4. 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 00元│按净吨位计征 ────┼────────────┼───────┼─────── 非机动车│10吨以下 │每吨0. 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 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1. 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1. 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 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