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删去第25条、第26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 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删去第16条、第17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