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后续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世博会申办、筹办和举办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是世博会留下的重要无形资产,需要依法予以保护并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和开发利用。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明确权属、分类管理、充分利用、合理开发、加强保护的原则,现就做好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后续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海世博局撤销后,原属其所有知识产权以及由其代表我国政府接受上海世博会参展方赠与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相关知识产权”)属于国有资产,其处置决定权由市政府行使。
二、上海世博局撤销后,世博发展集团、世博会博物馆等机构(以下统称“受权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占有、管理、使用和保护。其中,商业开发价值较高的知识产权,如上海世博会会徽、吉祥物、世博歌曲、原创节目等,由世博发展集团负责;公益宣传价值较大的知识产权,如各类宣传推介上海世博会的音像资料书籍和上海世博会官网域名等,由世博会博物馆等公益性机构负责;有关业务工作资料和档案,根据类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三、上海世博局在撤销前,应当与受权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相关知识产权的种类、使用权限和保护要求,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依法办理相关权利主体的变更手续。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使用和保护的指导。
四、受权管理机构利用相关知识产权从事商业开发的,应当充分发挥其既有效用,深入开发其价值潜力,妥善处理相关收益。开发前,应当编制开发计划和收益处分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因公益宣传需要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通知受权管理机构。受权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六、受权管理机构负责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