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建立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药品价格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应遵照本办法执行。具体采购的药品范围按市卫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适用于本市所有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价格管理原则)
本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质价相符,鼓励企业创新。
(二)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购销行为。
(三)弥补合理成本,保证正常供应。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对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牵头组织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医保办、市药监局等部门召开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审议矛盾突出的药品价格,审核并公布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基本药物同时公布医疗机构适用范围)。
第五条(价格管理形式)
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对于公开招标竞价品种和直接挂网采购品种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六条(公开招标竞价品种的价格管理)
(一)价格管理要求
药品公开招标采购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对投标药品实行分类评审,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鼓励企业通过量价挂钩等方式,形成合理的中标价格。
(二)价格管理程序
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自主申报的药品价格。
有效价格是指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有效区间内确认的药品价格。有效价格区间的上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在本市销售的药品价格,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二是尚未在本市销售的药品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在销同种或同类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平衡安排的价格。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合理价格是指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满足临床需要、供略大于求的原则,在符合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前提下,视实际情况决定的价格。集中采购中同一生产企业的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应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
在合理价格内评定的价格分值,具体由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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