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范围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二、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旅馆的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以上床位或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当按照 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四、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五、在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旅馆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删去原第十条。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旅客住宿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住宿登记单。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旅馆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登记有效身份 证件信息,并在登记后2小时内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住宿登记过程中获得的旅客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组织和 个人泄露。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旅客在寄存物品时,应当主动配合旅馆办理寄存物品的查验登记手续。旅馆应当严 格执行寄存物品的登记、领取和交接手续,并可根据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登记时对寄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不予寄存;旅馆及其工作 人员发现疑似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