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吕梁市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淤地坝工程效益,根据《山西省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晋水保〔2005〕59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门投资建成的各类淤地坝,其他部门和个人投资兴建的淤地坝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淤地坝工程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建管并重原则。把工程管理放在与工程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总结推广有效的管理经验,加强管护。
2 、安全运行原则。把工程安全放在 位,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明确责任,加强管护,规范运行,合理使用,确保工程安全。
3 、效益最大化原则。以效益发挥为宗旨,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淤地坝工程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对在淤地坝安全运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护
第五条 淤地坝的管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大中型淤地坝逐坝配备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实行“一坝一人”管护制度。管护人员要对坝体、放水和泄洪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对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除及时逐级上报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隐患处理方案,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出资进行隐患处理。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淤地坝受益区群众逐步退耕陡坡耕地,造林种草,开展坡面综合治理。
第八条 大中型淤地坝必须规范管理,安全运行,禁止坝内长期蓄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长期蓄水的须书面报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出台相关政策,积 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落实“护坝田”和财政补助管护人员工资等方式,切实将每座坝的管护责任落到实处。要根据本地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管护人员补助标准,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通过拍卖方式进行管理的淤地坝工程,其拍卖所得资金要纳入县级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程管护维修积累专项账户,用于本辖区淤地坝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由集体经营管理的淤地坝,所得收入应纳入集体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淤地坝管护。
第十一条 因生产建设活动需要占用淤地坝时,应根据 相关管理规定,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或实物补偿。补偿资金缴县淤地坝建设专户管理,并专项用于淤地坝建设。
第+二条 因企业或其他单位占用,导致淤地坝用途改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协调移交安全管护责任,责成占用单位进行安全管护,明确其主管部门为安全监管单位,并出具相关文件,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工程管理名单中予以销号。
第十三条 因资源开采或基本建设等活动导致淤地坝毁坏、丧失功能的,由责任单位进行资金或实物补偿。具体办法是: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组织专业进行鉴定,确因毁坏严重、功能丧失,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采取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措施,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责任单位出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责成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工程管护范围,一般要求如下:淤地坝的管护范围为:最高洪水位以下库区范围;大坝及下游坡脚和坝端坡脚以外 50m 范围内;放水工程、溢洪道等建筑物及其边线以外10m ~ 15m 范围内。
淤地坝的保护范围为:库区及库周围与工程维护有密切关系的范围。骨干坝为大坝下游坡脚和坝端外 100m 范围内;放水工程、溢洪道等建筑物及其边线以外 100m 范围内;因开发利用对工程正常运行可造成威胁的范围内。中型淤地坝为坝体、放水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 50m 范围内。小型淤地坝为坝体、放水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 20m 范围内。
第十五条 在淤地坝的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l 、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放牧、弃渣、堆土、排水等危害坝体及放水、泄洪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2 、超越坝顶通行能力,行驶机动车辆;
3 、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或修建其它建筑物;
4 、毁坏和盗窃放水、泄洪、观测及其它设施。
第三章 防汛
第十六条 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 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淤地坝汛期值班及汇报制度、通讯联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护责任主体搞好淤地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汛前对本辖区内的淤地坝逐一进行认真排查,及时处理隐患,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八条 大中型淤地坝严格实行“一坝一预案”防汛制度,逐坝编制“防、撤、抢”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经过同意长期蓄水的淤地坝汛期要全部放空,实行空库度汛制度。汛前要清理涵卧管等放水设施,按要求开启放水孔口,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