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晋城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62号)精神,积 采取措施发展学前教育,全市学前教育普及率稳步提升。截至2010年底,我市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635所,其中教育部门办25所,企业办9所,集体及其他部门办485所,民办116所,在园幼儿55542人,幼儿园教职工4747人,其中专任教师3603人,在编幼儿专任教师1061人。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9.5%。全市4县(市、区)城区、泽州、高平、阳城通过了省基本满足学前三年教育的验收。从整体上看,我市学前教育整体发展不容乐观,还存在着教育资源短缺,投入相对不足,发展不平衡,市直、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公办幼儿园相对偏少,农村幼儿园生存困难;管理体制、办园体制、投入体制还没有理顺,学前教育经费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城市住宅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幼儿教师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雇用教师待遇差,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等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切实解决幼儿“入园难”问题,根据《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晋政办发〔2011〕7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总目标,贯彻落实《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落实政府办学职责,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覆盖率,积 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保证适龄幼儿得到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时间,努力构建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多元并举、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集中力量新建、改扩建一批标准化幼儿园,多渠道、多形式普及学前教育。今后三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6%,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基本形成适合当地发展的具有特色的学前教育模式。
(二)具体目标
1.今后三年,市直、城区和开发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市区每个城镇小区建有1所配套的普惠性的政府公办幼儿园,“入园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全市新建、改扩建标准化的公办幼儿园100所以上。泽州、高平、阳城、沁水、陵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1%,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
2.三年内,全市六县(市、区)达到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对已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县(市、区)的巩固提高工作;每个乡(镇)至少有1—2所标准化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全市共建立84所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化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
3.三年内对全市所有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新一轮培训。全市在职幼儿园园长全部接受岗位培训,达到 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持证上岗;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省级示范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其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园长、教师达到30%。
4.坚持教科研为先导,实施素质教育工程。建立科学的幼儿教育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各级示范幼儿园能达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即将出台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
三、推进步骤
2011年: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所以上。26个乡(镇)完成标准化中心园建设任务。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对公办幼儿园进行新一轮审批登记注册,撤并、取缔关闭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民办园。对市区原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摸底,逐步规范归属管理问题。按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多渠道补充幼儿教师队伍,逐步缓解幼儿教师师资不足的问题。启动全市幼儿教师师资队伍培养培训计划,培训教师500人,选送20名园长挂职锻炼,选送30名骨干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实行幼儿教师支教计划,选送50名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
2012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所以上。完成28所标准化乡(镇)中心园建设任务。积 创造条件,鼓励优质公办园创建分园、连锁园或联合办园。扶持、整合、优化民办幼儿教育资源,将收费较高的幼儿园建设成为普惠性的优质民办幼儿园。对市区原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规范归属管理问题。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培养,促进保教人员专业发展,培训教师500人,选送20名园长挂职锻炼,选送30名骨干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实行幼儿教师支教计划,选送50名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
2013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所以上。全面完成标准化乡(镇)中心园建设任务,全市乡(镇)中心园达到84所。完成全市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80%以上。全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6%,全市幼儿“入园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标准化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从2011年起,全面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城乡新建、改扩建100所以上标准化的公办幼儿园。
(二)完成乡(镇)中心园建设任务。按照《山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晋教基〔2009〕22号)要求,以乡(镇)政府或村集体举办为主,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比较集中的行政村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到2013年,每个乡(镇)建设1至2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园逐步剥离,独立建园,规范管理,并合理配置公办教师。
(三)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认真落实 、省和我市有关政策,按照 、省和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通过新建、合建、扩建或开发商建成移交等方式建设一批标准化幼儿园,确保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教育部门使用,基本解决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入园难问题。
(四)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幼儿园建设整体发展布局要求,积 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特别是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安全等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五)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对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做好所有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重新登记注册和认证工作。经整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取缔。2013年,所有幼儿园要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六)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编制,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市有关部门要按照 、省制定的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配齐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完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养体系。
(七)强化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严防事故发生。
(八)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认真落实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和即将颁布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五、政策措施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
发展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需要,更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幼儿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普及程度、保教质量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密切相关,发展幼儿教育对提升义务教育水平,发展各类教育,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主管作用,要把改革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研究、部署,必须坚持发展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要将基本满足学前三年教育、幼儿园建设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狠抓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认识,真正把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全市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范畴,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让幼儿公平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以政府责任为主,明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 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本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保障。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和幼儿园建设方面应积 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条件支持,组织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合力,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发展改革、规划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 、省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提出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 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有维护托幼园所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责任。要落实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制,逐步推进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行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法幼儿园。
(三)推进以政府公办为主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举办公益性、普惠性的标准幼儿园。
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大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认真结合小城镇建设,按照 、省、市有关学前教育政策制定建设规划,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按照确保公益、扩大资源、提高覆盖、提升内涵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形成县、乡(镇)、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各种形式资助学前教育。要充分发掘本地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盘活区域内教育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一批公办性质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
要严格按照 、省和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要按照“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不得利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豪华”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必须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要建立园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逐步使全市所有幼儿园达到 、省、市基本办园标准。
严禁擅自出售和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改制要按照 、省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四)增加投入,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县(市、区)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市财政新增教育经费支出部分向学前教育倾斜,每年确定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列入“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园及财力困难县的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行动计划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新建、改扩建城乡标准化幼儿园及设施设备配置。县(市、区)政府要积 筹措经费,扶持城乡结合部、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乡(镇)、街道也要安排学前教育经费,举办中心幼儿园,改善农村办园条件,落实农村幼儿园教师福利待遇等。全市每年新建、改扩建20到25所标准化乡(镇)中心园,市、县两级给予奖补,保障每个乡(镇)和大村能够独立建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标准化的公办乡(镇)中心园。
逐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五)努力建设业务精良、高素质的幼儿教师队伍。
按照省即将出台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编制,逐步配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各级教育部门要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资格认定程序,严把入口关。根据 即将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有幼儿教师资格、具备其它各项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其公办身份不变。非公办园要根据 相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幼儿园公办教职工工资由政府全额保障,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序列。保障合格的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待遇和合法权益。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教师,在不违背 工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待遇优惠,可通过制定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等方式,对优秀幼儿教师实行优绩优酬,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培训,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落实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幼儿园教师培训。要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资格证制度,做好幼儿园园长的选配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举办园长论坛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园长的管理和教学水平。三年内对全市所有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新一轮培训,市级每年培训500人。每年选送20名园长进行挂职锻炼,选送30名骨干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实行幼儿教师支教计划,每年选送50名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一个学期。同时,农村幼儿园派10—20名园长到城市、县城挂职锻炼,选送50—100名优秀教师接受培训和锻炼。
(六)建立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验收制度,积 推进学前教育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依据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标准》,按照《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要求,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验收制度,积 落实做好省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评估验收工作。
(七)合理规划,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
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过程中,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标准及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时要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对土地开发项目验收时,应按城建规划、土地出让合同等规定的条件,检查是否配套建设幼儿园。
根据 有关规定,未按规划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无偿移交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举办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县(市、区)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
(八)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
根据 办园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依据省、市制定的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同时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辖区内各类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非法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牵头,各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切实保障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九)严格规范学前教育收费制度。
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 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省关于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幼儿园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晋城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管,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坚决禁止乱收费。
(十)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严禁举办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和兴趣班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成人化”的倾向。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指导与配备,为儿童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
(十一)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监控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工作规范与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
(十二)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评估督导、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每年对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全面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进行督查、通报,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三)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的宣传力度。
各级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省、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幼儿成长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