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晋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 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应对森林火灾事故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2.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2.3 以人为本,安全 。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 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1.2.4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或威胁本市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扑救。
1.5 应急启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核准火场情况,报告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经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晋城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晋城军分区参谋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市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市武警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林业局、晋城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纪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文物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广播电视总台、市气象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晋城移动公司、中条林局、晋煤集团林业公司、潞煤集团林业公司等单位领导为成员。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发生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负责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各项工作。
2.2.3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各项工作;承办省防火办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森林防扑火任务;完成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做好本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等工作。
晋城军分区:负责所属民兵应急队伍及全市以基干民兵为主的森林灭火队伍的组织和训练;在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驻市部队和所属民兵应急队伍扑救森林火灾。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工作中经济案件的审理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工作中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嫌渎职人员的查处工作。
市纪委:负责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各级领导及责任人的监督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扑救中全市公安队伍扑火力量的调度和扑救过程中车辆、队伍秩序的维持。
市安监局:负责配合开展全市森林防火检查、督查;协助处置森林不安全因素,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投资的安排;负责协调安排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及紧急情况下扑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解决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扑火物资、车辆等经费投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全市林区公路防火标志的规划;负责林区道路的建设、养护;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紧急情况下车辆调遣和油料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伤亡事件的调查,妥善安置灾民;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死亡、伤残人员的安置和抚恤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开设森林防火专题课教育。
市旅游文物局:负责旅游景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及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抓好煤炭矿柱林系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抓好全市煤炭矿柱林场的设施、队伍、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市广播电视总台:负责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市级新闻媒体参与森林防火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火险等级预报、火险监测、防火期天气形势分析;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风向、风力、降雨等气象因子分析,为前线指挥部决策提供气象参数和组织人工增雨等。
市武警支队:负责全市各级以驻市武警部队为依托组建的专业灭火队建设;负责市武警森林专业扑火队的培训、训练,组织协调全市武警部队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全市公安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预备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队伍的救火工作。
晋城移动公司:负责全市林火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与日常维护,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负责影响较大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火场通讯保障工作;负责督查森林火灾案件侦破中通信数据的提供。
中条林局:负责驻市省直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省直驻市林业系统的防火物资、队伍、器具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晋煤集团林业公司:负责晋煤集团驻市林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驻市晋煤集团所属林场森林防火物资、队伍、器具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潞安集团林业处:负责潞安集团驻市林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潞安集团所属驻市林场森林防火物资、队伍、器具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林缘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县(市、区)要在最短时间内了解起火点、起火时间、火势发展状况、火情发生地的植被、林木情况以及组织扑救情况,及时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
3.3 林火监测
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结合了望台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
3.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各县(市、区)要立即核准情况,2小时内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随后每1小时报告一次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核准情况,在1小时内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值班室,随后每2小时报告一次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核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值班室,随后每2小时报告一次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
3.6 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3.6.1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6.2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6.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6.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4.1.1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由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市级援助的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3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市交界处及 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省里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4 I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在省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需要 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在迅速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同时,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向 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务院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先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在此情况下,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4.3 扑火通信
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5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 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7.1 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队、林场专业扑火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7.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可调动市武警部队、驻市解放军及军分区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其他县(市、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实施跨区增援扑火。
4.8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凡建有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
4.9 信息发布
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10 应急结束
一般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工作结束。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结束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宣布。
5 灾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由火灾发生地的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或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评估森林资源损失。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解决灾后重建问题,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3 应急工作总结
在森林火灾扑灭后48小时,火灾发生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火灾发生地政府和晋城移动公司要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通信的畅通。市广播电视总台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宣传工作,做好经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审核后的火场重大信息的报道等工作。
6.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 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设立的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同时扑救两至三场较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晋城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市气象局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防火专业组,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警信号及预防森林火灾的相关常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技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各地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的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 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 、省相关规定执行。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修订,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9 附 件
9.1 晋城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图
9.2 晋城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