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进行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制订的《关于对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进行调整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关于对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进行调整的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
2009年我市出台《关于建立畜牧业发展风险基金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我市畜牧业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生产方式逐步转变、畜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但是,与建设现代畜牧业和转型跨越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不能完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希望通过畜牧业增收致富的迫切愿望。为了认真落实市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到“十二五”期末农民人均纯收入翻番的目标,使畜牧业在农业转型跨越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进一步提高我市畜牧业生产规模化、品种优质化、饲养标准化、营销品牌化、服务网络化、加工产业化的程度,有效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现决定对《办法》内容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优种猪引进扶持办法
新建圈舍面积达到300M2以上的养猪场,引进优种能繁母猪达到3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猪45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圈舍面积每增加500M2,引进优种能繁母猪每增加50头(年出栏优质商品猪每增加750头),增加扶持2万元。新建圈舍面积达到1800M2以上的养猪场(园区),引进优种能繁母猪达到18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猪270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7万元扶持;新建圈舍面积达到3000M2以上的养猪场(园区),引进优种能繁母猪达到30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猪450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15万元扶持。
新建圈舍面积达到6000M2以上的养猪场(园区),引进优种能繁母猪达到60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猪1万头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圈舍面积每增加6000M2,引进优种能繁母猪每增加600头(年出栏优质商品猪每增加1万头),增加扶持30万元。
每新增一个数量级只可享受一次扶持,同等规模的养猪场(园区),以往年度市财政已扶持过且没有新增数量级的不再扶持。
二、优种蛋鸡引进扶持办法
新建圈舍面积达到300M2以上,引进优种蛋鸡3000只以上,给予一次性3000元扶持;在此基础上,新建圈舍面积每增加200M2,引进优种蛋鸡每增加2000只,增加扶持2000元。新建圈舍面积达到1500M2以上,引进优种蛋鸡1.5万只以上,给予一次性1.5万元扶持;新建圈舍面积达到2000M2以上,引进优种蛋鸡2万只以上,给予一次性2万元扶持;新建圈舍面积达到3000M2以上,引进优种蛋鸡3万只以上,给予一次性3万元扶持。
新建圈舍面积达到5000M2以上,引进优种蛋鸡5万只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新建圈舍面积达到1万M2以上,引进优种蛋鸡10万只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新建圈舍面积每增加5000M2,引进优种蛋鸡每增加5万只,增加扶持10万元。
每新增一个数量级只可享受一次扶持,同等规模的养鸡场(园区),以往年度市财政已扶持过且没有新增数量级的不再扶持。
三、新增加蜂、兔、肉鸡(鸭、鹅)的扶持办法
1.养蜂扶持办法:养蜂30箱以上,给予一次性1000元扶持;养蜂每增加30箱,增加扶持1000元。扶持对象为养蜂专业合作社成员。
2.养兔扶持办法:新建圈舍面积达到100M2以上的养兔场,存栏能繁母兔50只以上(年出栏商品兔2000只以上),给予一次性1000元扶持;圈舍面积每增加100M2,存栏能繁母兔每增加50只(年出栏商品兔每增加2000只),增加扶持1000元。
3.肉鸡(鸭、鹅)扶持办法:新建圈舍面积达到200M2以上,年出栏商品肉鸡(鸭、鹅)1万只以上的商品肉鸡(鸭、鹅)场,给予2000元基础设施补贴;圈舍面积每增加200M2,出栏每增加1万只,增加一次性基础设施补贴2000元。
四、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投资办法
对全市畜牧兽医站(中心站除外),每站市、县两级各扶持5万元。分三年完成扶持,用于疫病防治、优种改良、饲料抽检、交通设备购置和畜禽防疫养殖档案建立及疫病追溯体系设施建设等方面。每站的新(改)建面积不得少于150M2。
对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加挂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配备相应监管人员并解决工作经费,配备30M2办公及检测用房,配备两台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仪和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的,给予3万元扶持。
对全市生猪经销大户进行扶持,每年经销到市外生猪5万头,给予1万元扶持;每增加经销5万头,增加1万元扶持,超过20万头,最高给予5万元扶持。
五、其他事项
1.乡(镇、办)财政所要积 参与扶持办法的实施,协助基层兽医站做好对畜禽养殖场(园区)扶持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2.新建或扩建规模达到能繁母猪300头以上的养猪场(园区)或蛋鸡5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园区),建设前必须在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方可享受扶持。
3.把山西白猪、山西黑猪列为猪的优良品种予以扶持。
4.出栏肉鸡及经销生猪数量,以畜牧部门出具的检疫证记录为依据。
5.对经过招商引资引进的畜禽养殖企业可参照本办法予以扶持。
6.建立养殖档案。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养殖信息电子档案,同时更新档案信息,没有列入电子信息档案的,不予扶持。
7.凡不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人畜(禽)混居的畜禽养殖场(园区)不予扶持。
8.申报和验收由县级财政和畜牧部门负责,并按1:1比例配套发放扶持资金后报市里,市里负责抽查复验。凡发现有申报户弄虚作假的,除收回资金外,今后永不扶持;有 机关工作人员协同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移送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9.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优种猪和优种蛋鸡扶持不再执行晋市政办〔2009〕88号文件中的规定,其他项目扶持仍按原办法执行。
10.本办法由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12年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