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晋城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决策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机构节能资金,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预算执行,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县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 “文明单位”、“和谐机关”的考核评比范围,实行 “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晋城市公共机构中长期节能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中长期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中长期节能规划和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中长期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1日前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节能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
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公共机构的,各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应当分别计量。公共机构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相邻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的能源消耗应当分别计量。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年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指标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超标情况”说明报告。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和评价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 、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 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办公用能管理,推行网络办公、集中办公,建立下班后断电和用电巡检制度。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设备的待机能耗,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
(二)加强空调系统管理,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严格执行空调室内温度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的规定。使用空调期间应当关闭门窗,工作时间提倡每天晚开一小时,早关一小时。
(三)对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倡办公场所3楼以下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非工作日只开启一部电梯;
(四)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五)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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