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135号)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太原市中心医院等21所医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晋卫医管[2010]13号),现将太钢总医院、山西省荣军精神康宁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太钢总医院、山西荣军精神康宁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执行一类价格。
二、以上2所医院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按本文公布的价格类别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医院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医院超标准收费、不实行公示制度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