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山西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制定的《山西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山西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引
(山西银监局 省中小企业局)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商业性银行泛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布局要向服务小企业倾斜,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民间资本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可适当增设机构网点,增强小企业金融服务功能。
第五条 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实行机构扁平化,在打破传统的“部门银行”的基础上进行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推进小企业授信事业部制建设。
第六条 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服务小企业的功能,结合自身特点致力于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现有信贷资源加大对当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要建立专业化的组织架构,形成层级管理下相对独立的业务考核单元,组建专职队伍,进行专业化运作,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要建立适应小企业授信特点的业务流程、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激励机制、人才培训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差别化的小企业授信、授权机制,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小企业贷款业务要采取高度分权的经营方式,由基层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做出贷款决策。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小企业授信审批程序。授信审批应依据程序进行。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由贴近小企业和熟悉当地情况的基层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做出贷款决策,同时要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要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改善资产期限的配置结构,坚持总量微调和结构优化相结合,加大对小企业的投入。对小企业贷款利率要单独定价,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要向小企业倾斜,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科技创新,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单列客户名单,单独管理。对不符合 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因企业信用差被列入黑名单的小企业要严禁信贷投放。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要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要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 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不得用于 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专门的小企业授信后管理监测制度。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授信客户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授信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终止授信等。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根据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状况,配备相应的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授信专业知识。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信用评级、业务协助等方面合作,共同建立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统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使政府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对称,营造良好的企业信用氛围。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逐步推进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并创新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探索非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将银行融资与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紧密结合,为小企业融资、理财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手段,兼顾和调动各方面积 性,综合发挥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风险替代、财税支持等各类市场功能的作用,拓展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企业专门服务部门客户经理的财务培训,使客户经理能够自行编制小企业财务报表,加深对小企业经营的了解程度,提高小企业财务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加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联系和沟通,并签署协议,约定可以相互推荐客户,使小企业担保的途径增多。推动小企业通过组建行业担保商会,解决融资的担保问题。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企业资金使用特点,推出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将信贷产品、资金结算、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等产品与贸易融资产品有效结合,捆绑销售,为小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要加强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和咨询服务,为小企业融资提供理财顾问,并帮助小企业规范运作,有效避免各类经济金融诈骗,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小企业金融服务考核机制,坚持风险覆盖和可持续原则,减少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避免影响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原则,单独安排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单独考核。加强资产存量结构调整,已投放贷款到期清收后,要加大力度投向重点领域和经济薄弱环节,优化存量信贷结构。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科学考核和处置小企业不良贷款。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不良贷款比例,对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告山西银监局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山西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