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如何维权?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路永强律师为大家分析,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主管部门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当如何维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2015年5月1日之前产生的相关的纠纷,多数法院是以民事纠纷对待的。一般是在民庭,民庭予以审理。在2015年5月1日之后,相关的行政协议统一归行政庭予以审理,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等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有很大的好处,比如举证责任,比如其他的损失的认定等等。因此,在市中院立案了,三个月之后作出了判决,判定主管部门违约,并对该公司的损失予以了补偿。
因为每个案子不一样,我们现在所涉及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有的是因为主要负责人更换,有的是因为政策调整,有的是因为规划调整。也有的是因为原有土地上拆迁没有完成等等。每个案子具体情况不一样,需要对每个案子制定独立的办案方案、思路、法律依据等等。所以,遇到相应的纠纷,大家应当多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