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位企业主咨询律师,关于企业被纳入了水源地保护区,不能办理相关许可证是否合法的问题,路永强律师在视频中进行了答疑。关于这类的企业被关停,应该如何补偿呢?路律师也进行了讲解。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要注意这里说的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而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是关闭。其中1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收回之间设立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就应当依据《物权法》的第42条等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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