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释义_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违反规定”,是指行为人违反军队《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违反规定,自行将军队所有的或者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出卖、转让的行为。军队房地产是国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防资产的所有权,而且影响军队正常的管理、训练和生产、生活,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人不论是出于经济目的,还是其他原因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都要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数量极大的,对国家军事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给军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出卖、转让军事禁区房地产的等情况。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犯罪,军人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数量巨大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给国家军事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