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释义_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隐瞒、谎报军情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罪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故意隐瞒军情、故意谎报军情、拒传军令或者假传军令的行为的。这里规定的“军情”,是指与军事行动有关的我军、友军和敌军的情报,如敌军的位置和数量,敌军的作战动向,敌军火力点的分布情况等。“隐瞒军情”,是指行为人对军情加以掩盖,应该向上级报告而不报告的行为。“谎报军情”,是指行为人故意报告虚构的、不真实的军情。这里规定的“拒传军令”,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拒不传达军事命令、指示的行为,如拒不传达军队调动的命令等。“假传军令”,是指故意传达篡改的军事命令或者故意传达内容虚假的编造的军事命令的行为。如假传进攻命令的,编造撤换指挥人员命令的等。“军令”是指与部队军事活动有关的命令。包括口头的、书面的、利用网络信息等各种方式发布的命令。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命令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对作战的正确决策,对军事行动和作战极为不利,其危害性很大。
(二)这种行为对作战造成了实际危害。这里规定的“对作战造成危害”与第四百二十一条的“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含义是一致的。同时,行为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假传军令的行为,还可能造成决策上的失误,这也是对作战造成了危害的一种情形。
(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隐瞒、谎报军情而是由于认识的错误而错报了军情,或者不是故意拒传、假传军令而是误传了军令或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传达军令的,不能构成本条之罪。
本条规定,对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规定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含义与第四百二十一条关于“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含义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