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释义_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对本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林地”主要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等。“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主要是指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致使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原有的农用条件遭到破坏,功能丧失或者质量严重下降,无法或者难以恢复等情形。如将耕地改作垃圾场,使耕地的水源被严重污染,种植层被破坏,即使退耕也无法再耕作;林地、草地改作耕地,造成植被毁坏,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使生态环境的遭到破坏,即使退耕还林、还草,也很难再恢复原有植被。“数量较大”是区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至于具体非法占用多少农用地就属于犯罪,考虑到土地资源的情况差别很大,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各种农业用途的土地,因此,在法律中无法就数量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需要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通过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