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释义_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犯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聚众“打砸抢”应当如何定罪处刑的规定。
“聚众‘打砸抢”,,是指聚众多人肆意打人、毁坏或者抢劫公私财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聚众”,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打砸抢”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聚众“打砸抢”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他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应当判令原物退还或者按价赔偿,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践中,聚众“打砸抢”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要具体分析其引起的原因、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对首要分子要予以严厉打击;对其他参加者,罪行严重的,如实施致人伤残、死亡的直接行为人等,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虽然参与“打砸抢”,但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治安处罚;对于聚众“打砸抢”,毁坏、抢走公私财物的,根据本条规定,只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抢劫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