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释义】即使本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处罚,但实践中还是难免会发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弥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本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礼道歉,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一种方法。造成损害,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我们在解说第8条时,已经作了详细论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参照理解。这里重点讲讲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由国家对受害者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本条规定的国家赔偿属于行政赔偿。根据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一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给予民事赔偿。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公安机关记人笔录。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人民警察法第50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赔偿责任,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行政处罚法第59条和第60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