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要求】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条文释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虽然触犯了法律(有的还未经证实),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人格权、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不得侵犯。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运用自己的谋略胆识和聪明才智,结合办案经验,广泛、深人、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绳之以法,而不能贬低其人格、伤害其身体。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这是本法总则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打骂,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殴打、谩骂。虐待,是指以打骂以外的冻、饿、渴、不让睡觉、制造噪音等方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侮辱,是指贬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格,破坏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名誉。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他人,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特别是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得实施这些侵犯人权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得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得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证人、被侵害人等其他人员。这一要求在本法第116条有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