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一百一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条文释义】根据本法第107条的规定,法律设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被拘留人不逃避处罚。如果被拘留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遵守了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义务,行政拘留无论是被撤销还是被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虽然按照本法第107条的规定,保证金可以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但是,由于被拘留人的近亲属交纳保证金是代替被拘留人交纳的,因此,这里的交纳人是指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被拘留人。这里的“及时”,根据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根据本法第110条和本条的规定,退还保证金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1)行政拘留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行政拘留决定被依法撤销,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本条规定中“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主要是指:①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②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自行撤销。《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2条和第19条规定,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③被上一级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包括被上一级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撤销。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3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错误的,可以依法撤销。
(2)行政拘留已经开始执行的。
行政拘留已经开始执行,是指行政拘留已被实际执行,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已将被处罚人投送拘留所执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①被拘留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裁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拘留人投送拘留所执行的;②被拘留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主动撤诉,主动接受行政拘留处罚,且公安机关已将其投送拘留所执行的;③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行政拘留决定,公安机关已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如果被拘留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未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全部退还。如果被拘留人因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未遂,而被没收部分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其未被没收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