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有保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期望和要求,本法明确规定,对办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因此,对涉及上述秘密或者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收集、保管、运用时要注意保密,不得让不该知道其内容的人知悉,以避免对国家、单位或者个人权益、声誉造成损害。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一般包括:①国家领导机关作出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重大决策秘密;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也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对不同密级的秘密,有不同的规范要求。“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商业秘密,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工业、商业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生产方法、工艺流程、配方成分、设计图纸、贸易联系、购销渠道、客户名单等。在市场经济中,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秘密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无形资产,持有人能借此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数量,从而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尚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如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民法范畴中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