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七十六条【对实施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制售、传播淫秽物品和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屡教不改的人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措施】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条文释义】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在目前来说,就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为什么不直接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呢?原因是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准备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规定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法律《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把所有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如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一并考虑,统一规范适用的行为和对象,作出矫治决定的主管部门以及程序等问题,所以本次立法与将来即将制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作了衔接,对实施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制售淫秽物品和赌博行为,屡教不改的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本条只对三类行为规定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不是说本法实施以后,其他的行为就不能实行劳动教养了,这样规定只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这三类行为作了可以劳动教养的规定,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废除后,这三类行为在其他的法律、法规里没有作可以劳动教养的规定,所以本法作了如此规定,否则对这三类行为实行劳动教养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其他的行为,如卖淫嫖娼的行为,可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目前,实行劳动教养的国家规定有:(1)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法律);(2)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法律);(3)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由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行政法规);(4)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法律);(5)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