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六十五条【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秋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善良的习惯和民族传统,侵犯了死者的人格权和死者家属的名誉,并给死者的家属造成很大的精神和感情上的伤害。1984年8月13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指出,盗掘华侨祖墓的行为,严重损伤了华侨思念祖国的感情,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坚决制止盗墓活动,依法严厉惩处盗墓分子。并规定,对华侨祖墓应予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非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精神利益的重视,不仅要保护华侨的祖墓,而且也要保护一般公民的祖墓。本法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在地方调研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反映,当地故意破坏他人坟墓的现象比较突出,而且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罚。为了保护死者的人格权和其家属的精神利益,本法增设了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同时,有些公民个人、宗族之间发生纠纷引发打架斗殴、致死人命事件,为达到某种目的,将尸体停放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事人家中以要挟。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问题、下岗失业问题、执法不公、审判不公问题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焦点,从而引发过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的还携带尸体或人体器官进人公共场所,来扩大影响,制造事端。此外,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行为也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本法增加了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死者的人格权和其家属的精神利益。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破坏他人坟墓,是指挖掘、毁坏他人的坟墓、毁坏他人的墓碑等行为。污损他人坟墓,是指用污秽物品泼洒在他人的坟墓上,也包括污损他人墓碑的行为。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是指将他人的尸骨进行破坏或陈尸野外,将他人的骨灰丢弃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盗取墓里的财物,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出于其他的流氓动机,等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4)根据本条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破坏、污损程度很大,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给死者家属造成很大精神伤害等情形。
2、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一方面是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公共场所包括党政国家机关门口、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了单位的工作秩序,严重的可能导致骚乱,必须加以阻止。不听劝阻的,应当给予处罚。另一方面,在非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如果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也应该给予处罚。在实践中一般是行为人为了解决某一与死者相关的问题而抬尸上访,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希望能满足行为人的要求。但也有少数是被别人操纵的,故意制造事端,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实现报复或者其他目的。
(3)根据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