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五十八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不仅关注解决温饱问题,而且开始关注生活质量问题,希望拥有一个安宁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对于制造噪音干扰他人、邻里生活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和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对于制造其他噪声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却没有处罚的依据。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防治噪声污染的管理活动和邻里的生活安宁权。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本行为所称的噪声,是指社会生活噪声,而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交通运输噪声。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制造噪声,主要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家庭使用的各种音响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乐器等,音量过大,或者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音过大,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构成本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