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条文释义】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即将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戒严和紧急状态是一个小概念和大概念的关系,后者可以涵盖前者,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内容。这次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相关表述的修改,为即将出台的《紧急状态法》创造了宪法依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紧急状态法》的起草审查工作。为了保持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政令畅通,应对好各种危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本法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社会的管理,具体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抗拒,是指拒不执行,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人民政府,是指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紧急状态,是指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紧急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是现实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把紧急状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由社会动乱引起的紧急状态。依法,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办法等,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里的命令和决定,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形势的需要,为了克服危机,恢复秩序而作出的。本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如在防洪抢险时,不服从安全转移的命令;政府强制征用时,拒绝交付被征用物质;在爆发重大传染性疾病时,不服从人民政府关于隔离、强制检疫的决定和命令等。
根据本条规定,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反复教育劝导后仍抗拒不执行的,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活动。而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来实现的。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活动,或者其职务活动不是依法进行的,不构成本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职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所进行的职务活动,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内的职务活动。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即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在他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动植物检疫人员对动植物的检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本行为的阻碍,是指采取非暴力的行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活动,如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有的是与工作人员有私怨,趁机发泄、报复;有的是为了袒护他人;等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3)根据本条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教育劝导后仍阻碍执行职务的,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3、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种车辆和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由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是为了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安全,或者抢救他人的生命,保障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和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赋予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优先通行权。消防法第35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阻碍,是指在特种车辆通行的路面上,以挖掘壕沟或者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本行为必须发生在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过程中,阻碍非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不构成本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轻微的,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妨害公务罪。
(3)根据本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教育劝导后仍不消除障碍的,或者设置障碍,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4、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为了保护重大事故、违法犯罪活动现场,维护特定区域的治安秩序,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经常要设置警戒带、警戒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影响了人民警察正常履行职责,破坏了现场秩序。为了惩治这种违法行为,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该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警戒区域和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即行为人不听人民警察的制止,强行冲闯、跨越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现场秩序而设置的警戒带和警戒区。公安机关设置警戒区域的情形有:刑事案件的发案现场;交通事故的现场;重大自然灾害、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现场;需要进行隔离的传染病发生、流行地;重大突发治安事件现场;等等。人民警察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措施包括:第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第二,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第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第四,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第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演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规定,对于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行为人的动机不一样,有的是出于好奇而进入现场,有的是企图进入警戒区域取回自己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制造混乱,等等。行为人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3)根据本条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教育劝导后仍不退出警戒区域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近年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警的事件越来越多,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而且还亵渎了法律的尊严,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本法一审后,增加了本款的规定,表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