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三十五条【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条文释义】本法草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铁道部门反映,近年来,危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治安案件突出,特别是拆盗、损毁及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摆放障碍,击打列车,私设道口等违法活动,给铁路行车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仅2004年1月~4月,全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治安案件1030起,同比上升30.9%。2004年3月30日,33374次货物列车运行至锦州分局叶赤线平庄至平庄南间,机车撞上一块59公斤的大石头,造成机车油箱破损漏油,严重影响了行车安全。案发后查明为当地一有精神病史的村民所为。如2004年4月4日凌晨,京广线K2239+650M广北站南头一信号机变压器被拆盗,影响行车3趟。为了保障列车的行车安全,惩治影响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本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盗窃、损毁或者拉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包括铁路钢轨、夹板、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
(3)根据本条规定,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轻则延误列车时间,重则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障碍物包括石头、木头等物品。由于火车的行驶速度快,向列车投掷物品也是高度危险的行为,容易造成他人伤害,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因此,对此类行为必须严厉禁止。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本行为是行为犯,只要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行为,就构成了本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本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危及铁路安全。铁路法规定,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根据本条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私设,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设立道口或者平交过道。铁路法规定,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会影响列车的行车安全,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根据本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