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三十三条【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等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条文释义】刑法增加了破坏界碑、界桩罪,而这些破坏边界管理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作出处罚规定,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在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与刑法关于破坏边界管理和测量标志的犯罪作了衔接。另外,还新增加了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油气管道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煤气管道设施等。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和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包括电报设施、电话设施和互联网络设施。电报设施,是指邮政部门发送电报的设施;电话设施,是指公用电话的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等设备;互联网络设施,是指传递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的各种设施,包括光缆、网线等。广播电视设施,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等节目的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设施等。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监测站的各种设备、设施,气象测报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将盗窃的设备、设施变卖获得非法利益;也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故意损坏上述设施。本行为的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3)根据本条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移动,是指将界碑、界桩从其本来的位置移至其他位置,从而改变了边境线的走向。损毁,是指将界碑、界桩砸毁、拆除、挖掉、盗走,或者改变原样,从而使其失去原有的意义和作用。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走向的标志物。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是指边境的地名标志、指示标志、铁丝网等。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是指为了保护领土、领海不被风雨等自然因素损毁、吞噬而修建的设施。
(3)根据本条规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国(边)界线。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如在国(边)界河非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情形。
(3)根据本条规定,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