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二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条文释义】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高限进行处罚。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方式。例如,本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即在法定处罚方式行政拘留和警告中,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方式。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在同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高限进行处罚。例如,本法第47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13日、14日或者15日行政拘留。这种从重处罚,是选择法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拘留幅度较高限给予的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因实施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获取了物质利益的,公安机关还可以在“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选择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案例】同时适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我们办理了一盗窃案件,一17周岁的青年昨天因盗窃一自行车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款,拘留未执行,今天又因盗窃自行车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请问在填写处罚决定书时,是否要同时引用两个条款,即不满18周岁的从轻处罚条款和六个月内曾受治安管理处罚条款呢?这两个条款,一从轻,一从重,能否折抵呢?
回复内容 应当同时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第四项。从轻和从重不应简单折抵。应当首先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后根据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幅度内从重量罚。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l)有较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确定违法性质和确定如何进行法律制裁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后果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后果较重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有些行为来讲,后果是否严重还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或者界限。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果造成轻伤或者重伤,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的伤害在轻伤以下,就不构成犯罪,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里的“有较严重后果”,是以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前提的。后果轻重是决定处罚轻重的重要依据。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前面已经讲到,教唆,是指采用授意、劝说、挑拨、怂恿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是指采用暴力、威胁、逼迫等方法,迫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诱骗,是指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来说,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仅自己违反了治安管理,同时促使他人也违反治安管理,其社会危害性比教唆人、胁迫人、诱骗人自己单独违反治安管理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所以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更要从重处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也作了特别规定:“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教唆、殴打他人
1、甲被乙打后,为报复,甲指使丙殴打了乙(甲未实施);2、甲因看不惯乙的所为,唆使丙(与乙有矛盾)殴打了乙(甲未实施);3、甲被乙打后,为报复,甲指使丙、丁殴打了乙(甲未实施);4、甲被乙打后,为报复,甲指使丙去殴打乙,丙邀集丁一起殴打了乙(甲未实施);5、甲因看不惯乙的所为,唆使丙、丁(均与乙有矛盾)殴打了乙(甲未实施)。问哪些案例甲的行为属于教唆?哪些案例甲的行为属于结伙殴打他人?
回复内容 1、2、4属于教唆他人殴打他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予以处罚。3、5属于教唆他人结伙殴打他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予以处罚。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民进行报案、控告、举报、举证,是维护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履行职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积极行为。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而且可能导致其他公民以后不敢报案、控告、举报、举证。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从而有效地支持广大公民主动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
【案例】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条(三)项中规定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范围应如何理解?是仅指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还是应作扩大的理解即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例如甲因举报乙违反计划生育致使乙被计生部门处罚,后乙对甲进行语言威胁,在处理此案时,对乙是否应适用第二十条第(三)项?另外四十二条(四)项中的证人的范围又应如何理解?
回复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中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不是法律设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种从重情节,单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本案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对其他案件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的“证人”,包括所有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中的证人。
【案例】打击报复证人和殴打他人的竞合
某地发生一起案件,甲向公安机关举报乙在店中设置赌博机,后乙被处罚,乙纠集几人对甲拳打脚踢,造成乙轻微伤。部分人认为定殴打他人,另有人主张定打击报复证人,参照法条应该说定殴打他人可以用四十三条最多十五日拘留,而适用四十二条最多拘留十日,个人意见应适用第四十三条,不知是否妥当,请法制局领导指教。
回复内容 如甲属于证人,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当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及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如甲仅是举报人,则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及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即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的6个月内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说明其恶习较深、没有悔改,公安机关应当就其再次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其从重处罚,以引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警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第四项原来规定的是“屡犯不改”,即屡次违反治安管理拒不改正。但“屡犯不改”容易产生理解分歧,“屡”是指几次?是实施同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改,还是实施不同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改?多长时间内屡犯不改?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但是,行为人6个月内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是否可以从重处罚,本条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可以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恶习、悔过态度等方面考虑,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酌情决定从重处罚。
【案例】劳教前科问题
内容 劳教前科能适用二十条第四项吗?某地抓获一诈骗违法行为人,发现其六个月内因诈骗劳教刚刚被释放,承办单位在意见中适用了
回复内容 我们认为,行为人具有诈骗的劳教前科,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案例】“六个月”如何计算
我局在办理一起赌博案中,有一名参赌人因赌博于今年6月21日被我局裁决处罚,今年12月21日又参与赌博被抓获,1、请问这次对该名参赌人处罚时是否适用《治处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2、对《治处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6个月内’任何计算,请举例。
回复内容 1、对该名参赌人处罚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2、我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六个月内”的计算期限,应从前次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至6个月后的当月当日为止。例如,某人赌博被行政拘留,送达决定书时间为2006年6月21日, “六个月内” 则到2006年12月21日截止。